我常驻机构怎么纳税?税率是多少?我雇佣员工国外支付的工资部分是不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税总局近日发布的国税发〔2010〕10号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换句话说曾经某些外国驻中国代表机构能够免税的,现在都要征税了,并将逐步开展。
除了查账征收的诸如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是查账征收的以外,其余代表机构按照支出换算法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代表处主要牵扯到的税收的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下计算公式来自国税发 1996年165号文,因为随国税发2010年10号文发布作废。所以仅供作为税赋的参考,具体计算方法当然要等国税局的文件下发才清楚。
首先代表处有的不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部分使用的是通过支出按公式换算得到应纳税收入的方法计算纳税,具体如下:
-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查账征收)。
采用查账征收: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成本费用)×25%(分30%和3%)
-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应纳营业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5%
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10%×25%
同时税法中对于经费支出有着明确的规定:
(l)经费支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各项日常开支费用,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代表处经费支出。(注意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也是属于代表处经费支出范畴)有些企业想通过由境外支付部分工资来进行税收筹划,在这里就行不通了。
(2)对以“无租金”形式向代表处提供场所的,应一律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租金支出额。
(3)购置固定资产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4)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额。
(5)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6)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牵扯到外籍个人相当复杂,待我再好好细查后过来更新)
代表处牵涉到的个人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付给外国人的部分,付给中国人没什么好说的都是需要缴税的,代表处支付给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部分有特别规定,在国税发[1994]148号中有特别提及,这个文件是对于境内无住所外籍个人的个税征收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具体设计国外驻中国代表处的内容如下: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也就是说如果你,代表处想通过发给外国人的薪金由国内和国外分别负担来进行纳税筹划是无效的,因为无论哪边负担统统视为境内支付。)
虽然有了这样的文件规定,但是其中牵扯到判断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两个不同的身份对于税收负担的多少是有区别的)又是一个大问题。
如何理解文件中的税收协定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人判断和计算,又是个大问题了,稍晚我会提及并且在此更新发布链接。
至于外国来华工作的个人如何判断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请参见以下链接:




